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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08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7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节 燃气使用
  第三节 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炼制及其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生产、运输、消防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有序竞争、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环境保护、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民使用燃气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播放、刊登燃气安全使用的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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